猫眼特展票务退款扣费不合理
本人于2026.9.8日在猫眼网购买chiikawa days特展中国内地特展,因朋友未沟通在她的账号购买2张,我多买申请退款需要扣除30%的手续费,订单号27*******79,现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不予退款、客服不处理/处理不当
处理中
猫眼拒退青岛大剧院演出票款
2026年9月7日,在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演出APP购买青岛大剧院《爱永恒》音乐会演出门票,订单号:27*******07,实付金额650元。因本人行程变动,客观无法到场观演,随即联系猫眼*台申请退票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猫眼客服不予受理,直接拒绝退款。
依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该演出门票尚未核销使用,距离演出还有一段时间,门票完全可以二次销售,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台拒绝退款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台设置的“门票售出不予退款”,属于*台单方拟定,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现请求调解,要求*台停止侵权,退还本人购票全款65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不予退款
处理中
猫眼拒退青岛大剧院演出票款
2026年9月7日,在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演出APP购买青岛大剧院《爱永恒》音乐会演出门票,订单号:27*******07,实付金额650元。因本人行程变动,客观无法到场观演,随即联系猫眼*台申请退票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猫眼客服不予受理,直接拒绝退款。
依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该演出门票尚未核销使用,距离演出还有一段时间,门票完全可以二次销售,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台拒绝退款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台设置的“门票售出不予退款”,属于*台单方拟定,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现请求调解,要求*台停止侵权,退还本人购票全款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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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客服不处理/处理不当
处理中
猫眼拒退KPL决赛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我在2026年9月7日中午购买2026年王者荣耀KPL夏季赛决赛门票,由于第一次购买座位视角并不好,选择了退款进行第二次购买。当天晚上20:00左右由于家庭原因不能前往现场,想要进行退款处理,被*台拒绝!在不影响二次售卖的前提下的退款为何不能通过!?当日购买,在12小时内申请退款!并且比赛当日为9月12日!本人第一次购买相关赛事门票,并不清楚*台所谓的霸王条款“仅能退款一次”,在购买首页*台并没有非常明显地标出不能进行第二次退款!仅明显标注9月9日以后不能退款!由于金额较大,并不能一了了之!
现在是预售阶段,未收到货,多次联系猫眼*台申请退票,*台以“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人办理退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诉求:责令猫眼*台立即为本人办理上述门票的全额退票退款,退还购票款共计1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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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虚假/误导宣传
处理中
猫眼演唱会门票退票扣费不合理
2026年9月7日13:53分猫眼*台下单王力宏合肥10月4日三张1880元的演唱会门票,其中一张信息错误,*台不能退其中一张只能3张全部退款,全程从下单到退款紧10分钟扣除1128元!已与猫眼售后*台联系无果!全部*台退货均有免费退款时间期限,猫眼主办方的霸王条例下单没有免费退!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退回扣除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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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客服不处理/处理不当
处理中
猫眼电影未及时处理未成年人误购退票
您好,我要投诉猫眼电影(美团旗下)。 本人下单手机号:130****4845,猫眼订单号:分别是 27******11 27*******17 27*******17 订单状态还未开始退款,我希望消费保的美女帅哥工作人员能抽出时间督促他们进行退款的操作。 本人目前在意大利,无法拨打国内客服电话,猫眼APP在线客服无法加载。订单未取票,电影未开场,符合退票条件。而且这是很早之前的电影。 请求*台协助督促猫眼处理退款,相关订单截图、支付凭证作为附件。 联系邮箱:zhangleipaolo@gmail.com 本人身处海外无法拨打客服电话所以没办法才发这个邮件 本人的微信号是dy99fps 您好猫眼客服团队: 本人猫眼账号手机号:【150****4845】 订单编号:【27******11】 下单时间:【9月7号09:29:05】 电影场次:【欢迎来龙餐馆+8月11日9点钟】 交易编号是: 45************************26 实际支付金额:【1425元】 本人猫眼账号手机号:【150****4845】 订单编号:【27*******30】 下单时间:【9月7号09:28:18】 电影场次:【欢迎来龙餐馆+8月11日9点钟】 交易编号是: 45************************10 实际支付金额:【9500】 本人猫眼账号手机号:【150****4845】 订单编号:【27*******17】 下单时间:【9月7号09:27:39】 电影场次:【欢迎来龙餐馆+8月11日9点钟】 交易编号是:45************************59 实际支付金额:【9500】 情况说明:由于家长不在身边,小孩子乱按导致的结果。而且这个电影已经很久了。 该订单电影票尚未取票,电影未开场,符合退改条件。我现在人在意大利,境外无法拨打国内客服1010‑5335,APP在线客服也无法正常加载聊天窗口。 诉求:请帮忙处理该笔订单退款,钱款原路退回原支付账户。相关订单截图、支付凭证作为附件附在邮件内。 如果需要补充任何资料,请通过这封邮件回复联系我。期待您的处理回复。 共计20425人民币 我希望官方能快点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希望官方能谅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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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服务问题、售后服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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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门票退票规则不合理
本人于2026年9月5日在猫眼*台购买恒星之城杭州站9月26日、9月27日演唱会门票,当时购票界面写的购票24小时后即9月6日1518之前免费退票,本人于9月6日上午申请27日门票退票,后续当申请26日门票时界面显示没有退票资格,客服告知只有一次退票资格,两天演出分别属于不同的演出,怎么只能有一次退票机会。根据 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 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商家“一概消费不得退票”的规定,属于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退票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交易的权利,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公*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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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虚假/误导宣传
处理中
猫眼*台霸王条款拒退未观演票款
母亲于2026年7月6日在猫眼*台购买《长安在哪里》演出票,打算带家中小孩去看。订单号:27*******11,实付180元。家里老年人购买,未留意APP订单信息,错过演出,票券未核销。没有享受观演服务。*台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完全拒绝处理。该不退换是*台单方格式条款,下单没有弹框提醒,没有加粗显著提示。仅为小字,老人看不清楚。购买时间和演出时间间隔*2个月,*台无任何短息提醒。老人也记不住。依据《民法典》496、497条,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益,现请求监管部门调解。申请部分退款或等价演出优惠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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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
处理中
猫眼APP拒退电影票涉嫌违法
2026年9月6日下午两点在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购买两张门票。于9月6日下午两点向猫眼APP*台客服申请购票9月8日前内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11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诉求内容 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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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
处理中
猫眼退票规则未显著提示致无法退款
2026年9月5日 在微信服务猫眼那里购买的电影票 因为遇到不可抗拒因素不给我退票 我打电影院电话 人家说的是可以退款 要我找猫眼客服退款 但是猫眼客服却已过了退改签时间为由不给我退票但是他并没有再显著的位置标注具体的时间 只是给了个链接要点进去才看得到 然后一直到付款成功后也没有单独的提示显示出来说具体的时间内多久内不可以退票啥的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显著”提示
退改签规则涉及你的重大权利,法律要求*台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你注意。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显著方式包括“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仅把规则放在需点击才能看到的链接里,或使用小字体,通常不被认为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如果*台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你没注意到限制退票的条款,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这类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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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予退款、客服不处理/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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