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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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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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608388
售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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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珠宝营销、研发、设计、制造、零售于一体的知名 珠宝品牌。
周六福虚假宣传黄金克重涉嫌欺诈
2026年9月6日,本人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02号周六福珠宝因店,员口头将实际重0.66克的黄金戒指 虚假宣传为“1克左右”涉嫌消费欺诈,诱导本人购买了该“一口价”商品。事后与店家协商,对方态度恶劣,不仅坚持“0.66克属于1克左右的合理范围”这一荒唐说法,更声称“投诉没有用”,并要求本人撤销所有*台的投诉,才肯为换货的商品开具发票。最终,本人在其诱导和压力下,被迫补差价1000元更换了一枚 1.44克的戒指。周六福珠宝店,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克重,利用信息差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 本人现要求商家全额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态度恶劣
处理中
周六福以Au750冒充足金未告知
垫江县西欧花园周六福珠宝(现更换到槐荫花园鑫园对面了) 本人于2016年12月22日,在垫江县西欧花园14号的周六福珠宝店,用自己的足金首饰7.791克以旧换新置换项链。商家出具了周六福保证单,单据上只写了“Au750项链(K黄)”这组专业代号,没有用通俗语言向我解释Au750就是18K金、含金量只有75%,也没有提醒它不是足金。我不是专业人士,看不懂该代号,一直以为换回来的是足金项链。时隔*十年,我最*准备去换这根项链,工作人员才跟我讲这是k金,我才弄懂Au750的真实含义,才知道被误导了。商家只标注专业术语、不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现附上保证单照片为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要求商家补足足金和Au750黄金的差价,或者更换同等价值的足金首饰。 我要投诉垫江县西欧花园14号的周六福珠宝,2016年12月22号我拿足金去换项链,单子写的AU750,店员当时没有跟我说AU750就是18K金,不是足金,我一直以为换的是足金,最*才搞懂,我有原始保证单,请你们联系店家调解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万民城店诱导消费、隐瞒克重、霸王条款
2026 年 9 月 5 日晚上 21:21 分在广州番禺大石万民城周六福被店员和经理以“工费,折旧费,换新”等诱导性话术引诱下单消费 4452 购买了周六福一口价非足金项链。 1、在购买前我们多次询问该项链的克重是多少,不管是店员还是经理均含糊其辞不告知具体克重并且标签上面没有清楚明确标注黄金项链的克重;2、在挑选的时候经理就多次反复拿收款机出来催促店员给我们算价格并叫我们付款;4、该项链非足金,是钻石+au750金,根据购买后提供的质量保证单上所标注来看,au750 部分只有 1.6g(单据上故意用盖章来模糊克重),钻石部分也只有 0.064ct,根据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如果按钻石采购价大约 15500 左右来算, 0.064ct 约 992 元,这 1.6 克的 au750 金要 2162.5,严重超出正常的黄金价格;4、付款后店员离开柜台一段时间说是去找证书了,但回来之后并未将证书给我们,也没有开发票给我们,商品标签也剪掉了没有给我们,只给我们一张质量保证单在正面一边用笔划着一边再次强调“换新,免工费,无折旧费,会员日”等内容,并未明确告知质量保证单背面是售后条款并我们快点签字确认,所以我们不知道商家不提供退货退款,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等格式声明,排除了消费者合法“退货退款”的主要权力,未经消费者签字确认的售后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诉求是全额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吴川同德城店隐瞒克重诱导置换黄金
本人与2026年九月五日下午五点半在湛江市吴川市同德城周六福负一楼西门店拿旧金18.1克足金想要置换成同等重量18.1克的足金新金首饰,却被销售员陈柳萍诱导换成了一口价黄金,其中在试戴过程中我两次询问她多少克重,却都被她已其他借口没有告知我克重,全程一直诱导我看一口价没有告知克重,购买后也没有给我称重导致回家称重发现18.1克黄金只换了11克的黄金,按照当日金价1080元置换18.1克黄金的金额有19513元,其中还已不够金额为由让我再加880元,共计20393元,却只有11克黄金,每克黄金高达1853克,每克远高于当日金价7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克重是黄金饰品决定其价值的核心参数,商家不能以“一口价”为由免除告知义务。店员未主动告知克重,询问两次也已其他借口搪塞过去,在最后付款也将我的标签剪去为给予,没有询问也不开具发票给我。发票与标签违规:销售贵金属首饰,商家有法定义务开具正规发票并附上包含克重、纯度等信息的商品价签。仅提供质保单且未标明克重,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戒指,并且未主动开发票,质保单上也未有标注戒指克重,在质保单上标着“标价换标价”诱导我在质保单上签字确认,使我误以为置换的是以我的旧金重量来计算同等重量的。此销售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价格标签也回收未公示于我。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人的诉求:更换成同等重量的18.1克黄金或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戒指断裂且隐瞒克重欺诈
8月23日本人婆婆在周六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蔡伦中路,步步高超市正对面购买黄金戒指,实付约2400元,买回来没有佩戴。8月29日第一次佩戴,佩戴不到一天戒指就断裂损坏,属于商品工艺质量问题。 9月3日我们到店,因商品质量问题申请退款,门店拒绝退款,只允许换款。店员诱导我们更换一口价黄金戒指,要求补差价2700元,前后合计一共花费5100元。 本次置换全程,店员没有主动告知新戒指的克重;商品吊牌被门店收回,没有给到消费者;给到的质保单上面也没有标注克重。后续我们拿到外面黄金店铺称重,该5100元购买的戒指实际仅2.36克。 整件纠纷起因是商家自有商品质量问题,本应处理退款,结果门店拒绝退款,诱导消费者加价换一口价首饰,刻意隐瞒黄金核心克重信息,吊牌收回不给顾客,质保单不写克重,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 门店拿内部“售出不退”的霸王条款拒绝处理。 我的诉求三选一: 1、全额退还5100元; 2、实付5100元全部抵扣,置换门店按克售卖的足金999首饰; 3、戒指本人保留,按门店当日按克金价核算2.36克合理价格,退还多出的差价。 拒绝更换一口价产品,也不接受按外部黄金回收金价折算。 证据材料上传:旧戒指断裂照片、两份质保单、付款截图、第三方称重照片、门店沟通录音。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经济纠纷、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以旧换新隐瞒换款限制条款
消费渠道:实体店 商家名称:周六福珠宝授权店 商家详细地址:南山区 蛇口街道南水社区蛇口招商南路2栋103 商家联系方式:153****0570 消费类型:其他 消费时间:2026-02-21 消费金额:7383+4439=11822 商品/服务名称:黄金首饰 诉求要求:退费(货) 是否与商家协商过:是 具体情况描述:本人于今年2月下旬在该门店参与黄金以旧换新,门店按照1248元/克的回收单价,将我7.96克足金旧金折算用于抵扣购买了一款足金项链。 因为是第一次以旧换新,当时只记得说可以按原价换款,我回去后反应过来才注意到克重,自己的旧金*8克,她们介绍换购给我的项链仅5克,当时的金价很高,正常新金购买价一千五百多,按照回购价1284,3克差不多有*四千块。于是我通过微信向门店导购咨询,导购明确回复:后期换款保原价换款… 听她的意思是让我不要在意那点克重,到时候我可以按原价去换其他款。仔细看当时的聊天记录导购仅告知可更换标价类首饰,超出补差价。全程未主动、清晰地向我说明,该项链后续换款仅限一口价商品,不能用于换按克计价黄金首饰,要不然所有的溢价将会清零。 我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商家给出的换款承诺,误以为折算后的货款额度可全场通用,能够自由选购按克黄金首饰,才同意完成置换。如果当时知道是这个意思,肯定不会选其推荐的款式的。 直到我到店准备换购按克黄金手镯时,门店才告知隐藏规则。商家在黄金以旧换新交易中,对一口价首饰核心换款限制条款未尽到提前提示、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刻意隐瞒关键交易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态度恶劣
处理中
周六福门店惠州市诚顺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银镯发票克重及质量纠纷
2026年八月三十日在惠州市诚顺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地址在,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64号蓝湾购物广场一楼A区06,08,09号位,购买一个银镯子,后续出现发票,克重价格,使用痕迹问题纠纷,经过沟通没有达到我的理想结果,现在我要求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欠缺、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清远店虚假宣传克重及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中路18号清远城市广场首层15号铺周六福珠宝(先锋2店),花费1599元购买一枚足金(3D硬金)戒指。 选购过程中,导购员虽告知该首饰是按件售卖、不是按克售卖。但我当时主动对戒指重量提出质疑,猜测戒指大约只有0.5克。导购员为促成成交,模糊答复并谎称戒指大约有1克,还表示0.5克是做不了戒指的,用不实的重量描述误导我,使我放下顾虑完成购买。 成交付款之后,商家将戒指原本悬挂的商品小标签(吊牌)收回,并没有交付给我。后续我到门店讨要该标签,店员明确告知我:这个标签不能给到顾客,必须上交门店收回保管。直至事后我才从质保单得知戒指实际克重仅0.63克,和导购口头所说约1克严重不符。 本次交易商家没有主动开具消费发票,仅交付一张质量保证单。事后我和门店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并且提出附加条件:如果我坚持退款,必须扣除200元费用才肯退款。该扣费项目事前从未告知过我,也没有说明扣费名目,我认为该项收费毫无依据,拒绝承担。 商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 未完整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黄金克重属于黄金饰品最重要的规格信息。商家仅说明商品按件销售,却没有主动告知真实克重;商品价签虽挂在饰品上,但成交后标签直接收回不给消费者,剥夺我留存标价凭证的权利,未尽完整的明码标价义务。 ​ 2. 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虽然导购告知了商品按件售卖,但是在我主动对重量产生疑虑的时候,故意虚报重量,谎称戒指约1克,以此打消我的顾虑、诱使我下单购买,属于使用使人误解的手段诱*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 3. 交易后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买卖关系成立后,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次消费商家只交付了质保单据,没有主动提供正规发票,涉嫌违规。 ​ 4. 退货时临时增设扣费条件,属于不公*霸王条款 协商退货过程中,商家在事前没有告知扣费规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退款需扣除200元费用,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扣费条款无任何依据,应属无效。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周六福清远先锋2店虚假宣传、乱收费、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中路18号清远城市广场首层15号铺周六福珠宝(先锋2店),花费1599元购买一枚足金(3D硬金)戒指。 选购过程中,导购员虽告知该首饰是按件售卖、不是按克售卖。但我当时主动对戒指重量提出质疑,猜测戒指大约只有0.5克。导购员为促成成交,模糊答复并谎称戒指大约有1克,还表示0.5克是做不了戒指的,用不实的重量描述误导我,使我放下顾虑完成购买。 成交付款之后,商家将戒指原本悬挂的商品小标签(吊牌)收回,并没有交付给我。后续我到门店讨要该标签,店员明确告知我:这个标签不能给到顾客,必须上交门店收回保管。直至事后我才从质保单得知戒指实际克重仅0.63克,和导购口头所说约1克严重不符。 本次交易商家没有主动开具消费发票,仅交付一张质量保证单。事后我和门店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并且提出附加条件:如果我坚持退款,必须扣除200元费用才肯退款。该扣费项目事前从未告知过我,也没有说明扣费名目,我认为该项收费毫无依据,拒绝承担。 商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 未完整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黄金克重属于黄金饰品最重要的规格信息。商家仅说明商品按件销售,却没有主动告知真实克重;商品价签虽挂在饰品上,但成交后标签直接收回不给消费者,剥夺我留存标价凭证的权利,未尽完整的明码标价义务。 ​ 2. 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虽然导购告知了商品按件售卖,但是在我主动对重量产生疑虑的时候,故意虚报重量,谎称戒指约1克,以此打消我的顾虑、诱使我下单购买,属于使用使人误解的手段诱*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 3. 交易后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买卖关系成立后,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次消费商家只交付了质保单据,没有主动提供正规发票,涉嫌违规。 ​ 4. 退货时临时增设扣费条件,属于不公*霸王条款 协商退货过程中,商家在事前没有告知扣费规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退款需扣除200元费用,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扣费条款无任何依据,应属无效。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乱收费、售后服务欠缺
已完结
周六福金豆产品严重变形报废
请详细描述纠纷经过,参考格式: 8月18日,在中山市港口镇万民汇超市购买了(周六福金店)金豆产品,购买一天后严重变形,购买两周后破烂报废,商家不同意退款,已找商家及万民汇超市联系没有得到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质量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