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心悦缘预付服务费七日内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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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我在广州心悦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802)签订《建档会员确认书》,缴纳建档服务费1000元。 签约后经慎重考虑,我决定不再接受该公司的婚介服务,目前尚未接受任何服务。我于5月21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对方要求扣除30%违约金。 我的诉求及法律依据如下: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我于5月20日付款,5月21日即提出退款,在七日之内,有权无理由要求全额退还1000元。 2. 合同中"需承担合同金额30%违约金"的条款,属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依上述解释第九条应属无效。 3. 此外,该公司成立于2026年3月12日,仅成立2个月,注册资本仅20万元,参保人数为0,会员资源存疑。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条款设计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 诉求:要求广州心悦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额退还1000元建档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