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屿科技霸王条款拒退预付款

网友保保_YJiXiw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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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7月13日通过微信缴纳300元报名该公司线上剪辑培训课程,缴费后未参与任何课程学*、未领取课件,未接受商家任何教学服务。我因家庭原因申请全额退款,商家以合同条款为由强制扣费,要求我额外支付1016元才能解除合同,同时言语威胁联系家人施压。商家合同内“未上课扣费”条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霸王条款,商家无任何实际服务成本却拒不退款,侵害消费者预付款权益,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要求商家全额退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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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您提交的投诉我们已全程跟进并多次联系企业协商,遗憾未在处理时限内收到对方有效回复,该投诉将按流程自动完结。若您想进一步争取解决,也可补充更多佐证材料重新发布投诉。您无需担心本次投诉结束后失去意义,您的投诉及企业的处理结果可为更多消费者提供参考,每一条真实投诉,都在推动消费环境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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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办学、虚假宣传诱导交定金、设置霸王条款拒绝退费、诱导学生办理分期贷款,附以上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课程宣传截图作为证据。希望能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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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马上给我退款,1.2 未上课的权责边界:机构无履约成本,必须全额退款 培训服务合同的核心履行义务具有明确的先后属性: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需先按约定完成课程交付服务;消费者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才需要支付对应服务费用。若消费者未接受任何课程服务,意味着机构完全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也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教学、耗材或运营成本,其继续占有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在法律上缺乏任何合理依据。 这一权利边界在现行法律中有明确且细化的条款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基于上述条款,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机构已形成“未开课+无服务=全额退费”的标准化处理逻辑。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口径高度一致:若消费者未上课、未激活课程权限、未领取任何教学资料、未享受机构提供的任何教学服务,机构除了退回预付款本金外,还需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补贴、打印费、证据公证费等) 。 需要强调的是,部分机构提出的“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未上课,需扣除部分费用”的主张,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支撑依据。2026年6月湖北黄冈黄州区法院调解的一起同类纠纷中,消费者因家庭重大变故申请退费,未接受任何课程服务,机构辩称“消费者个人违约,需扣除20%手续费”,法院当庭驳回了这一诉求,明确判定:即使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参训,只要机构未 actual 提供服务,未产生实际运营成本,就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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