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道汽车私自锁单拒退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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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书 被投诉人:乐道汽车(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乐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深圳乐道海岸城门店。 维权请求: 1. 请求认定合同未成立。被投诉人未经本人知情同意,私自操作“付大定并锁车”,且合同无本人签名确认,该合同对本人不具约束力。 2. 请求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订金。 3.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投诉人未尽告知义务、诱导消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6日前往乐道海岸城门店,拟将自有车辆进行置换。门店销售人员告知需先行缴纳5000元“订金”,并表示可由其代为操作手机办理。基于对品牌的信任,本人将手机交由销售操作,完成了5000元订金的支付。 然而,付款后第三天(5月9日),本人才发现:销售人员在未告知、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操作了“付大定并锁车”,即锁定了一台库存车,致使订金被设置为无法退还。自始至终,销售人员从未告知“锁单后订金不予退还”,未以任何显著方式说明锁单法律后果,且本人从未在任何购车合同或协议上签名确认,该电子合同系销售人员私自操作生成。 法律依据: 1. 合同未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人仅支付预付款性质的“订金”,锁单行为系销售者单方操作,本人对此从未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本人签名确认,合同不成立,对本人无约束力。 2.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侵犯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经营者对“锁单后订金不退”此类影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必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销售全程未告知锁单后果,严重侵犯了本人知情权。 3. 侵犯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的权利。销售在未明确退订规则前提下锁单并拒退,实质是强制将“订金”转化为不可退的“定金”,侵害了自主选择权。 4. “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交易未完成时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另需指出,此类“诱导付订金后私自锁单”行为并非个例,多地均有消费者反映遭遇类似情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附5000元支付凭证、乐道APP锁单截图、与销售及官方客服的沟通记录 声明: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