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e足食售过期饮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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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 丰e足食(自动贩卖机运营商) **投诉标题:** 丰e足食自动贩卖机销售过期饮品,要求赔偿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6年7月23日在东方华瑞南区C座九层的丰e足食自动贩卖机购买了露露草本枸杞桑葚饮饮料一瓶,支付金额1元。 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生产日期:2025年6月8日,保质期至:12个月,现已过期超过30天。该自动贩卖机在售卖过程中未对商品保质期进行有效管理,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诉求:** 1. 退还购买款项 2.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支付赔偿金1000元 3. 要求丰e足食对该批次商品进行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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