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药店药价标示不符涉嫌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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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下午14.59分许,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北邮局健之佳药店帮家人买药,发现(乌洛托品溶液)10毫升:4克,产地: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明码标价9.8元,实际结算后13元。紧紧是我这一笔消费欺诈多收3.2元。诉求1:相关监管部门,从当天消费日期起,立案依法调取前3个月该药店同品类消费台账落实所有消费者被欺诈总金额。没收违法所得。 诉求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诉求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