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洋保险强制搭售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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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迟美华,联系电话150****4262。被投诉机构为中国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2024年1月19日,投诉人经被投诉机构业务员推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借款180000元。业务员通过名为"太*洋太享贷"的微信群聊远程指导投诉人操作,期间业务员向投诉人索要了"太享贷"APP的账号及密码(Xb147258@),并明确指示"其他我来操作,基本信息填写不用管我来整""签字提交。其他我来操作""我这边登录"。投诉人仅配合完成了人脸识别环节,借款及投保的全部信息填写、合同签署均由业务员代为操作。整个过程中,业务员从未向投诉人展示、说明或解释过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费金额、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经查阅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特别提示"第4条明确记载:"如您(借款人)自愿选择保险增信,请勿签署本合同"。投诉人从未"自愿选择"保险增信,而是在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被业务员代操作完成了投保流程。涉案合同记载借款年利率为3.8%,年保费率高达11.418%,每月保费约1900元,占月还款额的27%。《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批单》记载原总保费金额63504元,后批改为31105.2元。投诉人直至2026年8月收到法院起诉状后,才知晓该笔借款背后捆绑了高额保险。 被投诉机构业务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索要投诉人账号密码,违反账户安全管理规范; 二、代为操作全部流程,剥夺投诉人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机会; 三、从未向投诉人说明保险条款及保费金额,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四、指导投诉人如何接听回访电话,干扰核保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被投诉机构未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业务员的违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投诉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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