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威佳众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补贴*致无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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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三门峡威佳众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开发区huang ge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8月20日,在三门峡威佳众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上汽大众途岳新锐乘用车一辆,裸车价98,900元。被投诉人安排杭州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26****************36),价税合计83,900元。 经查,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存在15,000元差额。同时,购车过程中被投诉人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刻意隐瞒河南省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诱导本人接受外地发票,致使本人无法申领补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0元。 被投诉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投诉人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明知河南省置换补贴*要求新车发票须在河南省内开具,却未在购车前将这一关键信息告知本人,已构成严重的信息隐瞒。 二、涉嫌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投诉人未告知补贴*的限制条件,诱导本人接受外地发票,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三、涉嫌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投诉人安排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不符,涉嫌虚开发票。 【投诉请求】 1. 赔偿因未告知省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3,600元; 2. 对低开发票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3. 对销售误导行为作出解释并书面道歉; 4.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证据材料】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杭州春驰开具,金额83,900元); 2.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付98,900元); 3. 购车合同; 4. 与销售人员微信沟通记录截图; 5. 河南省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文件。 本人承诺以上投诉内容属实,愿意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