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如拒不退还外籍租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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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就自如*台设置不合理审核门槛、拒不退还外籍租客押金一事进行投诉。 投诉详情: 本人于2025年5月31日携外籍女儿租住自如(亮马桥店自如寓)住房一套,押金6600元由本人用中国银行信用卡支付,持有付款凭证。 退租后自如将押金退至我女儿自如APP账户“钱包”里。因女儿系外籍,退租返美后中国手机号已销号,无法登录APP提取押金。 至今年8月23日起,本人主动联系自如处理退款,按要求提交了护照照、委托书、双方签字手持照片、身份证、银行卡等十项材料。但自如仍不断增加要求,没有诚意放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人与自如客服的沟通记录(附截图),自如方在微信中两次明确承认“押金已退至我女儿的自如账户”(见截图)。既然承认钱已到账,那就意味着自如的内部账务处理已经完成,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我方。我们来取自己的钱,本应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在无法接收验证码的情况下,如何协助我们登录*台、把钱取走。 但自如的做法恰恰相反:他们不是协助解决登录和提现问题,而是反复要求我们提交委托书、护照、手持照片、双方签字等十项材料,层层上报公司审核、财务审核。 因此我们不由得要问: 第一,如果钱真的已经退到我们自己账户,为什么自如公司、财务还有权利来审核我们自己的钱?即便要审核,也只能是核实取款人身份——而本人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付款凭证,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足以证明本人就是当初的付款人。超出身份核实范围的任何审核都是过分要求。 第二,如果押金仍需要自如公司内部“审核通过”才能放行,那就说明自如所谓的“已退款”根本不成立。 既然没有完成退还,那这笔押金在租期届满后长期滞留自如*台,就涉嫌违反以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不得自行留存;《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超期未提出退还意见的,押金本金及同期利息应全部退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交易取消、退货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自如钱包”是你们自己的系统,不是第三方托管账户。如果把押金截留在自己系统里、再以“审核”之名层层设卡,实际上就是以“已退款”之名,行“占用用户资金”之实。 请自如立即退还押金。就以上两个问题给出正面回应。

用户评价
用户申请完结
申请原因
退款后除了短信告知没有任何交代,感觉被迫退款。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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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2026年8月23日起,我主动联系自如办理押金退还事宜。截至9月1日,前后*十天,我按自如要求配合提交了护照照片、书面授权委托书、双方签字、手持委托书拍照、手持护照拍照、受托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十项材料。其中,对于“手持护照拍照”和“手持委托书拍照”这两项要求,我需要补充: 在已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护照复印件、付款凭证、双方签字等材料的情况下,一个外籍承租人手举证件拍一张照片,究竟能证明什么法律事实?既有委托书在手,又有签名可证,为何非要“举着拍一张”才算数? 手持证件拍照的审核方式,通常出现在非正规借贷、灰色网贷等高风险场景中,用于确认“本人在现场”。但正规企业的委托代办业务,有书面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即已足够,银行、法院等机构均不要求委托人手持证件拍照。自如采用此类非常规手段,既无《民法典》授权委托制度的法律依据,也缺乏行业通行做法的支撑,对消费者构成过度取证。 我虽配合完成该项要求,但不代表认可其合理性。保留对此审核方式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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