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春天健身房拒退游泳课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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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7月13日,向该健身房支付1300元,购买游泳课程服务,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付款之后,本人因个人时间原因,该游泳课程一节课都没有消费、没有接受任何服务。现本人提出解除服务关系,要求退还预付款。 该健身房以店内规定为由拒绝退款,要求扣除30%手续费,其“购买课程不予退费”属于单方面的店堂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格式条款,该规定无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回预付款。本人愿意承担少量合理违约金,但不接受商家高额扣款。 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忙调解,督促商家退还课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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