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物流错登收货点致相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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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京东物流邮寄相机及内存卡,合计价值2208元。派送前已和快递员电话沟通(有录音),明确约定投递至B105点位,快递员知晓内件是相机并应允。但快递员在部队收发登记本上错登记为B1,编号不一致,致使包裹无法找到、已经丢失。纠纷发生后,京东物流以“未保价”为由,引用《邮政法》提出仅赔付160元,该法律适用错误,民营快递不适用邮政普遍服务的限额赔偿条款。站点站长为逼迫我接受低价赔偿,擅自联系收件人家属的单位领导,指责我“蛮横”,进行场外施压,已经干扰正常工作。现有通话录音、快递员微信自认笔误记录、收发台账、价值凭证等证据。依据《民法典》《快递暂行条例》,因快递企业工作人员重大过失造成快件灭失,应当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现诉求:赔偿经济损失2208元,并制止站点通过联系家属单位施压的不当行为、就该不当行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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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已经过去快两个走周了,每次催促京东快速处理还是给我打电话说赔偿160元敷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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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最新情况:工号307567再次来电,依旧维持之前被我拒绝的旧赔偿方案。该客服此前还将丢件责任甩锅给部队。我多次要求没有新方案不要打电话,但京东持续反复致电骚扰。请求监管督促京东停止无效电话骚扰,正视承运责任,依法处理赔偿。频繁多次的打电话说原方案,真的属于骚扰,而且一直都是160元我第一次拒绝还在那打电话骚扰,我也需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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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20*******94。京东昨天承诺今天回电解决问题,但是今天打来还是只说赔160元,没有任何新方案,是用承诺回电的名义拖延时间、无效沟通。多次反复打电话,有的客服态度恶劣,已经骚扰到我的正常生活。请求监管责令京东停止电话骚扰,尽快依法处理我的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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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过程记录:
9月7日工号367567来电;
9月8日11:07工号302933提出赔付一半;
9月8日14:04提出赔付1000元以内;
9月8日16:43工号307519仅提出赔付160元运费。
以上全部方案本人均明确拒绝,双方始终未达成和解。本人已经明确告知京东,相同旧方案不要再致电,但京东依旧反复来电进行无效沟通。现已要求京东仅通过在线聊天渠道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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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最新进展:京东物流提出1000元以内的赔偿方案,并表示予以保留。该方案我已明确拒绝,双方未达成和解。请求监管继续督促京东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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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踢皮球,京东客服员说保留给我160的补偿方案我说不接受还说保留不继续向上申请处理,就是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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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京东物流反复主张‘只要快递员把包裹送到营区门口,责任就转移给部队,和京东无关’。
部队收发室仅为无偿代收,不是签收人,更不是保管人。双方事前已经约定:快递员必须在包裹上标注编号B105,该编号是营区内分拣、检索快件必不可少的识别标识,是京东一方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快递员错写编号为B1,包裹自送入营区那一刻起就失去匹配条件,这是投递环节就已经发生的履约瑕疵,并非送入之后才遗失。《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安全、按约定方式交付货物;交付必须达到可被收件人找到、领取的状态,并非物理上送进去就算完成义务。
在没有证据证明包裹进入营区后被他人损毁、窃取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丢失责任转移给部队。京东将自身书写错误造成的后果全部转嫁给收件单位,属于推卸法定赔偿责任。
加上此前错误引用《邮政法》、仅同意赔付160元、服务态度恶劣、站点站长前往部队散布不实评价施压、多次诱导我自行联系部队取证等情节,足以证明其无协商诚意。请求监管部门督促京东赔付相机及内存卡损失合计2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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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客服打电话还是敷衍了事为了完成任务还是早上的的解决方案没有其他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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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内部取件规则:取件完全依靠快递员写在包裹外部的编号(B105/B106),没有正确编号,收发人员无法分拣、查找、领取快递。该编号只能由派送的京东快递员填写。我方已经明确告知应当写B105,但快递员错写成B1,导致包裹无法被找到、已经遗失。因此快件丢失是京东工作人员操作过失造成,不属于投递地址不明、收件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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