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付通为非法放贷提供支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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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投诉人通过牡丹江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小贷")办理借款一笔。该笔贷款的全部资金收付均通过被投诉人快付通的支付通道完成,具体交易如下: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元) 交易对手/支付通道 1 2026-02-06 17:23 +4,500.00 融通小贷(快付通-备付金账户) 2 2026-02-06 17:24 -1,500.00 南京梓如旅行社(盛付通通道) 3 2026-02-16 09:55 -2,547.50 如星(快付通通道) 4 2026-02-160****7500 华盈(快付通通道) 5 2026-02-19 11:11 -2,295.00 融通小贷(快付通通道) 6 2026-03-07 08:17 -2,295.00 曦和(快付通通道) 上述6笔交易中,有5笔通过快付通通道完成,涉及快付通备付金账户及"如星""华盈""曦和"等多个商户。 (二)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1. 未落实商户尽职审查义务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资信状况等信息。被投诉人为融通小贷提供支付通道,但融通小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实际年化约2,145%),且存在收取"砍头息"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未对商户的业务合规性进行有效审查,为违法放贷活动提供了资金通道。 2. 为"砍头息"扣款提供便利 2026年2月6日17:23,融通小贷通过快付通放款4,500元;仅1分钟后(17:24),即通过第三方"南京梓如旅行社"扣走1,500元作为"砍头息"。被投诉人作为支付机构,对同一账户在极短时间内的大额异常进出交易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拦截,客观上为"砍头息"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3. 协助分散收款规避监管 融通小贷的还款分别通过"如星""华盈""曦和"等多个与贷款业务无关的商户账户收取,涉及至少4个不同商户主体。被投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商户账户实际用于同一笔贷款的还款,仍为其提供分散收款服务,协助放贷机构规避金融监管部门的资金监测,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支付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规定。 4. 未落实交易风险管控义务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