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未告知亚航60分钟值机截止致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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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携程代理方*台购买了携程的一个跟团游旅游产品,跟团游产品中,包括付费给携程一并购买了两张8月12号从长沙出发去曼谷的机票,但是因为携程在转发给我的关于机票预订信息中,无论是邮件信息还是手机信息里都没有明确告知,提示我亚洲航空公司的柜台值机截止时间是60分钟,我当时是按照黄花国际机场的规定和以前熟知的比如国航,东航的45分钟值机截止规定,然后在45分钟基础上还多预留了快30分钟到达的机场,结果到达值机柜台后,才知道亚洲航空公司有单独特殊的超长60分钟截止值机规则,我错过值机,就是因为不知道柜台提前60分钟关闭, 如果我知道柜台值机截止时间是六十分钟,我不会到达了机场大厅,当时还特意看了看手表,发现距离飞机起飞还有七十多分钟时间,所以还误以为自己时间很充分,所以还先去机场便利店买了点东西,再去的值机柜台!结果等我到值机柜台,工作人员就以我超过六十分钟的规定时间仅仅两分钟,就拒绝给我机票!这完全是因为携程没事先告知我六十分钟截止这个重要关键信息,导致我遭受全额损失机票!如果我事先知道60分钟停止值机这个信息,当时我完全可以不去便利店,而是先去值机柜台,携程目前以发过一条所谓“提前三个小时到达机场”的信息给我,来推卸责任。但是这纯粹是在混淆概念!提前三个小时是一个泛化的建议,称发送“提前3小时到达机场的提示, 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值机截止时间的法定告知义务,二者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民航规定要求售票*台必须明确告知旅客具体的值机截载时间, 尤其是这种比常规航班更早的特殊截止时间,必须单独提示,不能用一句笼统的到达建议就代替法定告知义务。起飞前60分钟截止值机属于加重旅客责任、免除航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未提示则对本人无约束力!《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合同一方, 对限制旅客权利、 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必须单独醒目提示、主动说明未履行提示义务的, 旅客有权主张该条款不生效,60分钟截载规则直接决定旅客能否登机、一旦迟到即全额损失机票,属于与我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携程全程未单独告知,不符合民航监管要求,携程无视监管规章、消费者保护法律,未*衡旅客损失。 因携程未完整公示乘机关键规则, 是造成本次误机损失的根本诱因,携程应当承担相应赔偿!另外,我遭受的是直接现金损失,结果和携程客服协商,他们却企图用极低价格的礼品卡作为赔偿!我要求携程承担机票损失,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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