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信用卡十年违规收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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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常佳蒙 身份证号: 152103*********229 联系电话: 185****0526 信用卡卡号: 62************52 被投诉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6年5月在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尾号8252),使用至今已十年有余,*期本人核对账单发现,在长达十年的用卡过程中,民生银行未经充分、明确的告知,持续向本人收取循环利息、罚金、违约金等费用,累计金额高达64400.27人民币元。 经本人核查,民生银行信用卡在费用收取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合理收费问题。 一、未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本人在办理信用卡及后续用卡过程中,民生银行从未以加粗、标红、弹窗、短信等显著方式告知循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全额计息、按月复利)、违约金的计收条件及费率标准。 账单中仅笼统列示“循环利息”“违约金”等数字,未揭示其计算规则和实际年化成本。 十年间我从未接到过一个来自民生银行的提醒电话,告诉我这个选择会触发“全额计息”和“复利”。只有短信单薄的一条,只告诉我最低还多少,只字未提风险和循环利息扣费等其他费用。而费用为什么产生 怎么计算 完全不透明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生银行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本人的知情权。 二、违约金违规计收复利,违反监管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第三条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然而,民生银行在本人账户中将违约金计入本金后再次计算循环利息,构成违规复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监管规定。 三、综合息费过高,远超法定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总和,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民生银行通过循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25%)叠加违约金复利,综合年化费率已远超24%的法定上限,属于违规收取高额费用。 四、未尽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