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山东分公司销售误导致退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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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有两份民生人寿富贵年年保险保单,合同号为(86****************30)号和(86****************29)号。为夫妻二人各一份,单份保费49000余元,15年保费现已全部缴清。 投保当年,保单上各项信息全部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本人仅在投保人位置签字确认。在销售投保过程中,业务员没有向我履行法定明确说明义务,两项核心关键信息没有如实告知: 第一,没有告知该保单本金需要被保险人80周岁之后才能够返还。投保时我理解为交满15年就可以拿回所交本金,该重要条款没有对我进行讲解和风险提示。 第二,没有告知这份保单附带的重大疾病保障额度仅为3万元,重疾保障额度很低,销售时没有如实说明实际保障情况。 现保费已经全部交满15年,我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告知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款,如果按现金价值退保,我会产生大额本金亏损。 因投保距今时间久远,我个人无法留存当年业务员沟通证据,申请监管督促保险公司调取出当年投保电话回访录音,核实真实销售情况。 业务员代为填写投保资料属于销售不合规行为;对于本金返还时间、重疾保障金额这类决定投保意愿的核心条款,未做明确说明,构成销售误导。 我的诉求: 1、督促保险公司核查该两份保单销售全过程,调取当年电话回访录音; 2、不接受仅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希望结合本次销售存在的问题,与我协商公*合理的退保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