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全球购售假未处理且包庇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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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信息 孙佳丽 130****1009 被投诉方一(电商*台) 主体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台) 投诉事由:*台未尽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与商品监管义务,包庇售假商家,对消费者售假维权诉求未依法处理,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投诉方二(入驻商家) 主体名称:枣阳市优萃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台店铺名:繁花海淘 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熊集镇青龙湖村熊集风景区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梦楠 投诉事由:销售假冒植村秀品牌化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事实与理由 1. 交易背景 本人于拼多多*台“繁花海淘”店铺分两次购买植村秀羽纱持妆粉底液(674色号)1ml小样: • 首次下单时间2026年6月27日,收到商品为品牌原装整板小样,撕开后边缘留有纸质胶印残留,符合植村秀官方小样生产工艺,确认为正品; • 基于首次购物信任,本人进行二次回购,下单时间2026年8月11日,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货(揽收地:湖北武汉黄陂区),本人于收货时拍摄了完整开箱视频。 2. 商品异常情况 第二次收到的商品为独立散装片装,外层仅用简易塑料袋包装,无品牌整板载体;单片小样边缘光滑完整,无整板撕开后的撕痕与纸质胶印残留,包装工艺、材质细节与首次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完全不符合植村秀官方小样的生产出厂形态,属于假冒产品。 3. *台维权过程 本人收货后立即向拼多多*台发起售假维权,提交了开箱视频、两次商品对比照片等完整证据: • *台先是要求本人将商品寄回*台“鉴定”,本人明确拒绝:一方面拼多多并非法定化妆品真伪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另一方面将唯一实物证据寄回商家/*台存在证据被调包、销毁的风险; • 后续*台单方完成所谓“实物鉴别”,于2026年8月22日告知本人“暂未发现假冒品牌问题”,仅安排将商品寄回本人,未对商家做任何核查处罚,也未向本人支付任何赔偿,完全无视消费者举证的事实与合法诉求。 4.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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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欺诈行为铁证充分,法定赔偿责任不可推卸 1. 涉案商品与正品在包装、工艺、胶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化妆品,实物对比证据完整; 2. 商家在聊天记录中已自行承认售假相关事实,构成自认,欺诈行为证据链闭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售假欺诈应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本人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赔偿主体为商家,*台无权替商家免除该法定责任。 二、拼多多*台3处核心违规漏洞,涉嫌包庇商家、拖延维权 1. 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台不具备法定的产品真伪鉴定资质,擅自将商品寄回做“内部鉴定”,并以此无效结果驳回合法赔偿诉求,本质是越权代商家脱责,涉嫌包庇售假商家。 2. 故意拖延维权流程:本人已多次明确告知*台,其外呼号码被联通运营商拦截,仅能线上文字沟通。但*台无视该告知,反复拨打电话,并以“联系不上消费者”为由搁置维权,恶意拖延处理长达4天。 3. 明知特殊情况仍恶意推诿:本人已提交医院病历,明确告知自身身体状况不能受情绪刺激,反复拉扯会加重病情。但*台仍循环推送退货退款方案,刻意回避法定赔偿诉求,持续进行无效流程刺激,存在明显过错。 补充诉求 1. 责令商家立即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2. 依法查处商家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欺诈行为; 3. 核查拼多多*台无资质鉴定、故意拖延维权、包庇商家的违规行为,督促*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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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该商家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已构成消费欺诈;拼多多*台作为电商经营者,未尽到*台监管责任,怠于处理消费者维权诉求,变相纵容售假行为。 证据清单 1. 两次订单的下单截图、物流轨迹截图 2. 第二次收货完整开箱视频 3. 两次商品实物对比照片(包装、胶印、工艺差异) 4. 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 5. 拼多多*台协商记录、处理结果通知截图 6. 商家营业执照公示信息截图 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商家枣阳市优萃百货商行退还本人本次购物的全部货款; 2. 责令被投诉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本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3. 对该商家销售假冒化妆品、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 对拼多多*台未尽商品质量监管义务、违规处理消费者维权诉求的行为进行核查,督促*台整改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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