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拒退青岛大剧院演出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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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在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演出APP购买青岛大剧院《爱永恒》音乐会演出门票,订单号:27*******07,实付金额650元。因本人行程变动,客观无法到场观演,随即联系猫眼*台申请退票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猫眼客服不予受理,直接拒绝退款。 依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该演出门票尚未核销使用,距离演出还有一段时间,门票完全可以二次销售,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台拒绝退款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台设置的“门票售出不予退款”,属于*台单方拟定,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现请求调解,要求*台停止侵权,退还本人购票全款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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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可该和解方案。猫眼*台所称“非活动变更、取消则不退换”属于单方制定的不公*格式条款,购票时未进行显著提示,依据《民法典》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该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同时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要求演出票务设置合理梯次退票机制,保障购票人退票权益。案涉门票尚未核销使用,距离演出仍有时间,完全可以二次销售,不会产生实际损失。*台单纯以页面规则拒绝退款,侵害我的合法消费权益,坚持要求全额退款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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