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错误报送司法调解期间逾期记录
网友保保_oEdUkjMt
处理中
申请更正、撤销**司法调解正常履约期间被错误上报的新增逾期记录**
一、事实经过
本人与兴业银行就前述贷款债务纠纷,已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程序,**依法达成生效司法调解协议**(附法院盖章调解书)。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新的分期还款方案,替代原贷款合同还款规则。
自调解协议生效至今,本人**每期均按时、足额履约还款,无任何一期违约、无逾期、无拖欠**,全程正常履行司法调解义务。
本人自司法调解协议生效后,始终严格按照法院生效文书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全程零违约、零拖欠,完全合规履约。但兴业银行拒不认可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执意依据**已被司法文书变更替代的原始借款合同**单方认定本人逾期,持续向征信系统报送新增不良逾期记录。该认定方式与客观履约事实、司法生效文书相悖,属于征信信息错报,且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更正义务,严重侵害本人合法征信信用权益。
## 二、法律依据
**1、司法效力优先级: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直接变更、替代原借款合同全部履约与违约判定标准**。原合同还款条款已被司法文书废止、替代,不再具备履约判定效力。银行继续依据失效原合同判定本人逾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2、征信如实报送法定责任: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机构对报送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必须无条件核查、更正、撤销。
**3、分期履约征信报送专属规则:参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司法延伸适用、银保监会征信合规指引:**金融机构与债务人达成司法调解/个性化分期方案,且债务人正常按期履约的,金融机构不得持续报送新增逾期不良记录**。本人全程足额履约,无任何违约,不存在新增逾期事实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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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本人收到贵司【兴业消费金融】短信,告知纠纷事项已核实完毕,称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告知处理结果。
本人本次电话通话没有录音留存,为避免双方对电话口头沟通内容产生争议,现书面向贵司确认本次电话沟通的核心内容,请贵司予以书面回复确认:
1、电话中贵方工作人员口头表达的处理意见是否为:针对我依据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按期足额履约,但系统新增上报逾期一事,需要我将调解书项下全部债务全额履约完毕之后,才受理征信记录更正申请?请予以确认或者否认。
2、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处理征信异议,应当出具书面核查答复,电话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文件。本人不接受仅以电话作为异议办结依据。
现要求贵司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PDF版正式异议核查书面答复,文件中必须写明:
①对于调解书生效之后产生的新增逾期记录,最终核查结论;
*得出该结论对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若贵司拒绝确认上述电话沟通事实,也拒绝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本人将向银保监12378、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交全套材料进行投诉,并启动信用权纠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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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收到贵司【兴业消费金融】短信,告知纠纷事项已核实完毕,称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告知处理结果。 本人本次电话通话没有录音留存,为避免双方对电话口头沟通内容产生争议,现书面向贵司确认本次电话沟通的核心内容,请贵司予以书面回复确认: 1、电话中贵方工作人员口头表达的处理意见是否为:针对我依据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按期足额履约,但系统新增上报逾期一事,需要我将调解书项下全部债务全额履约完毕之后,才受理征信记录更正申请?请予以确认或者否认。 2.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处理征信异议,应当出具书面核查答复,电话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文件。本人不接受仅以电话作为异议办结依据。 现要求贵司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PDF版正式异议核查书面答复,文件中必须写明: ①对于调解书生效之后产生的新增逾期记录,最终核查结论; *得出该结论对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若贵司拒绝确认上述电话沟通事实,也拒绝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本人将向银保监12378、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交全套材料进行投诉,并启动信用权纠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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