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微财融资担保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违反条例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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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通过好分期*台申请多笔贷款,厦门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费""担保咨询服务费"名义向本人收取费用。 经核查,厦门微财融资担保存在以下严重违规事实: 1. 股权关联:厦门微财融资担保由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而北京微财科技是好分期APP的运营方,实际控制人为袁懋樟(持股99.9%)。厦门微财融资担保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好分期*台贷款提供担保,属于典型的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厦门微财融资担保的担保行为直接违反此强制性规定; 3. 强制捆绑:好分期借款流程中,厦门微财融资担保的担保咨询服务合同被强制捆绑勾选,借款人无法单独选择不购买担保服务,担保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4. 担保服务未实际履行:本人所有贷款全程零逾期,厦门微财融资担保从未发生任何代偿,担保服务未实际履行,收取担保费无对价; 5. 拆分收费规避监管:担保合同将费用拆分为"担保费"和"担保咨询服务费",担保费仅占小部分,大部分费用以咨询费名义收取,明显为规避担保费率监管; 6. 未开具发票:厦门微财融资担保收取的所有费用均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嫌逃避税收监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厦门微财融资担保与本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而依法无效,已收取的全部担保费、担保咨询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投诉诉求】1. 确认厦门微财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2. 责令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担保费、担保咨询服务费等全部费用;3. 责令开具已收取费用的增值税发票;4. 建议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厦门微财融资担保的违规担保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监管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