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尚舞蹈坑梓分校无法履约致课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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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爱尚舞蹈(坑梓分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兴路多加福淘宝商城2楼 126号 联系电话:130****293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舞蹈课程/会员卡费用人民币 【2532】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舞蹈培训服务所造成的相应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6年4月8号】 在被告经营的【爱尚舞蹈(坑梓分校)】购买了舞蹈课程/会员卡,并支付费用人民币 【2532】元。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半年卡、早班课要】,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向原告介绍并承诺可以提供相应的课程及上课安排。 原告购买课程的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时间安排正常参加舞蹈课程。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告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正常提供课程。 购买课程后,被告经常出现无法按照原约定时间安排课程、临时调整课程时间或者课程安排与原告实际需求严重不符的情况。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按照购买课程时的约定正常上课,但被告仍无法稳定、持续地提供相应服务。 二、被告实际上无法提供与所售课程相匹配的服务。 原告购买的是具有明确课程内容及使用期限的舞蹈培训服务,但被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无法保证课程正常开展,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已经购买的课程。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课程的核心目的就是获得实际的培训服务,而不是仅仅取得一张会员卡或者课程卡。 由于被告无法持续、正常地提供服务,原告购买课程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三、被告销售课程时的宣传、承诺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一致。 被告在销售课程/会员卡时对课程安排、上课时间、课程数量、使用方式等进行了宣传和介绍,使原告基于上述信息决定购买并支付费用。但实际购买后,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此前销售时的说明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原告无法按照购买时所理解和约定的方式使用课程。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以及其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提供相应服务,不应在消费者付款后以各种理由降低服务质量或者改变实际服务条件。 四、原告已经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但被告未能妥善解决。一直拖不想退款 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曾于 【2026年9月7号】 起通过【微信】与被告协商,希望解除双方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实际消费的课程费用。但被告【拖延处理/提出明显不合理的退款条件/一直无法提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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