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钱罐*台自贷自保违规收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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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6年期间,本人在昆仑万维集团旗下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钱罐*台使用借款,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每月除正常还款外,为逃避金融机构监管另以黑龙江三农信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开收取高额担保费。 本人经工商穿透核查发现,洋钱罐运营主体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亚辉(持股 66.7%),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亚辉,企查查标注三农信所属集团为瓴岳科技,与洋钱罐同属昆仑万维集团体系。周亚辉作为昆仑万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昆仑万维集团体系同时控制洋钱罐*台和三农信担保公司,组织、策划、实施了这一自贷自保违规模式。 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是其*台主要收取担保费公司,经工商查询,其资质主要属于地方性资产管理,完全不具备个人信贷融资担保资质,收取所谓担保费也属于违规收取。 更关键的是,三农信向本人收取担保费时,三农信收取的担保费最终流入昆仑万维集团体系,昆仑万维集团是自贷保违规收费的实际受益方。周亚辉作为昆仑万维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通过助贷*台 + 关联担保公司的模式,将本应由*台承担的风控成本转嫁给借款人,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是地方性资产管理机构,无个人融资信贷担保资质,洋钱罐*台借鸡生蛋,收取高额担保费牟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多笔贷款,其中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钱罐*台利用三农信收取担保费合计5044元,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7000多元,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3007.7元,全部未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昆仑万维集团作为实际受益方对上述违规收费负有连带责任。本人全程零逾期,与上述3家企业也不存在代偿业务,担保服务未履行,洋钱罐*台明知担保服务未实际履行仍收取费用并不出具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和税收违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昆仑万维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周亚辉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组织实施自贷自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恳请*台曝光昆仑万维集团在自贷自保中的组织策划和实际受益行为,责令其及集团旗下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钱罐*台与三农信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洋钱罐*台退还违规收取的担保费 共计1505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