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手剥笋现虫体异物,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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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饶中路零食仓店购买预制包装手剥笋,拆开发现食品内部存在虫体异物 , 该产品属于预包装加工食品,出现虫体异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混有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发现问题后,本人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沟通,后续联系生产厂家协商赔偿。厂家仅愿意按照退一赔三赔付33.36元,拒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现诉求:要求退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