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重疾险销售误导致退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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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健康百分百D款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间:2019年3月,现已缴费7年,每年保费8190元,共计57330元。 现投诉泰康人寿,本人投上述重疾险保单,投保时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当初讲解产品时隐瞒退保损失、夸大产品收益,未充分告知合同现金价值规则。现已缴费7年,申请办理保单退保业务,保险公司告知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款,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签约可撤销合同;第170条,业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承担。《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你们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给出的退保金额与当初宣传差距巨大,金额远低于我已交保费,该退款金额本人存在异议,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要求泰康人寿退还全部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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