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卫生差且拒退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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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沙河口区天祥二十四小时健身房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56号4层1号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4MAD4H61P4W 法定代表人:王日凯, 联系电话:186****6591。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 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健身卡剩余费用人民币 448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6年9月7日在被告处办理健身会员卡,并支付了费用 448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经营场所内卫生条件恶劣。打电话拒绝退款,微信不回。态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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