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兴银行贷款实际年化36%远超合同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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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拍拍贷*台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放款方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约定年化利率6.7%,但拍拍贷在合同之外另行收取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部息费合并测算IRR综合年化达36%。 辽宁振兴银行作为放款银行,未管控合作助贷*台,未完整披露全部综合融资成本,合同标注利率与实际承担成本严重不一致,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 诉求: 1. 按合同年化6.7%重新核算该笔贷款全部本息; 2. 退还本人已经支付的超出6.7%年化的所有超额费用; 3. 出具书面复核及退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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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0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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