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数科撮合大兴安岭农商行违规跨区域向在校生高利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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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一、违规事实1. 违规向在校学生撮合贷款。我来数科(运营主体:卫盈联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在未落实审慎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将时为在校生的我推荐给大兴安岭农商行申请互联网消费贷款,并获批16000元,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暂停网络借贷*台开展校园贷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等部门规章。该行为利用学生涉世未深、自制力薄弱的特点,以低息为饵诱导负债,造成多头借贷与暴力催收隐患。此举背离金融普惠初心,腐蚀校园风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2. 收取高额费用且隐瞒真实成本。我来数科在贷款撮合过程中,以“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致使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显著高于合同表面利率(IRR高达60.95%),涉嫌变相高息放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精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应受到严格约束。36%的利率远超24%或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通常在15%-16%左右)的司法保护上限。 3.协助地方银行违规跨区域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严格坚守定位,不得跨注册地辖区经营。本人常住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核实,经由我来数科向本人放贷的大兴安岭农商行未在合肥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亦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合肥市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该行向本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已实质构成未经批准违规跨区域经营。我来数科作为助贷机构,利用其全国性网络渠道,向借款人推荐、撮合上述银行的贷款产品,实质帮助该行规避地域经营限制,扰乱金融市场秩序。4.资金二清和通道违规。在贷款还款中,扣款方为助贷*台我来数科运营主体而非资方大兴安岭农商行,涉嫌“资金二清”及支付通道违规。 二、投诉诉求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规依据,我来数科应依法向本人返还基于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即本人已支付的超出本金部分的款项,共575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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