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汽大巴未保障对号入座致服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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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26年02月07日购置苏州北广场去往泰州高港北站,班次KS3425,09:25发车的苏汽运输大巴车票合计3张,乘车人员:车雪峰、李苏苏、樊梦语。车票标注专属座位号,进站工作人员提示乘客应当对号入座。 登上车辆之后,我们购票对应的座位已经被其他乘客占用。本次出行当时并未寻找当班司机进行协调。客运企业应当保障购票乘客能够使用票面对应的座位,承运人未能保障座位使用权,本次客运服务履约存在瑕疵。 依据《民法典》客运合同相关条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座位提供运输服务。 现提出诉求: 1、苏汽运输退还3张票款; 2、核查该班次运营管理疏漏问题; 3、督促企业落实大巴对号入座管控,加强司乘人员培训,妥善处置座位占用情况,避免后续乘客再次遭遇同类情形。 本人留存车票原件可供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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