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网电停服不提供余额迁移致用户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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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①本人系中石油昆仑网联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充电预付账户的实名登记人、实际使用人。账户卡号78************06,可用余额1218.24元(截至2026年9月11日12时18分,下同),均系充值本金,非赠送金额。*2026年9月10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升级于9月16日完成,届时【充电圈】APP及【昆仑网电】小程序将统一整合并入【中油好客e站】,山东地区停止充电服务;存有充值本金余额且满足退款条件的用户可办理本金余额退款。*本人该笔余额系他人代充值(代充人现已失联),昆仑网电《退款说明》称:“您的退款将严格按照支付来源的渠道及账户进行原路退回。”④据此,若本人点击【继续退款】,该1218.24元将原路退至失联代充人的账户,本人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而*台未提供”余额迁移至本人账户”或”退款至本人名下账户”的任何替代方案。 投诉理由: 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该内容的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九条明确,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无效。*台仅以”原路退回”为由,将代充失联的纠纷风险全部转嫁给实名消费者,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该条款不应适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经营者停业、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亦规定,办理退卡时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台升级关停旧APP、强制用户迁移,属单方变更服务,应允许本人将余额迁移至本人新账户继续使用,或退至与账户实名权利人(本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投诉请求:将本人昆仑网电(充电圈)账户卡号781011********006内充值本金余额1218.24元迁移合并至本人实名认证的【中油好客e站】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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