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蔻瑜伽预付款不退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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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5日,我向梵蔻瑜伽普拉提(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丽笙酒店3楼)支付瑜伽普拉提课程预付款396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付款完成后,原告一节课未消费,未接受被告任何培训服务。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向店铺提出全额退款申请。 被告以门店内部规定“缴费不予退款”为由拒绝全额退费,仅提供转卡或者扣费退款方案,我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被告单方设置“缴费不退”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事前未向原告告知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 . 转账支付截图(2026年7月5日,金额3960元,收款方:星洲(上海)体育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