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千城网络工作室拒退预付金及补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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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向被投诉方支付 2999 元,购买其小说项目。对方事前承诺:完成 400 篇内容后全额退还预付金;若服务收益不足 2000 元,由对方补足差额。本人已完成 400 篇并按要求提供截图后,对方先后变更验收标准,先称退 1800 元,后称退 2200 元,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 争议金额:预付金 2999 元,承诺收益补差 1990 元。 诉求:1. 退还预付金 2999 元;2. 按约定支付收益补差 1990 元;3. 不得单方增设验收条件。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约定退还方式、程序、时限,不得设置不合理退还条件。 证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400 篇完成截图、对方变更退款金额的记录(另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