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快递丢件拒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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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寄出快递,物品为两张演唱会门票,物品价值1510元,快递费5.4元。快递由广州市发往深圳市,多次打电话沟通,9月2日我联系韵达客服,客服承诺调取监控并回电处理;自9月2日上午就反复联系快递员、网点,一直被告知等待,9月2日全天没有任何处理结果与反馈。9月3日韵达客服回电,正式告知快件已经丢失。快件丢失完全是韵达快递运输保管过程过失造成。但韵达仅愿意最高赔付200元,以其企业内部赔付标准为由拒绝按实际价值赔偿,反复劝导我接受该方案,称该方案是网点给出、总部认可。客服还存在言语误导,谎称已经和寄件人沟通协商完毕,实际是分别联系寄件人与收件人,寄件方与我方均明确拒绝200元的赔付方案。法律依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保价快件赔偿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确定;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内部限额标准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申诉诉求:要求韵达快递按照物品实际价值1510元进行全额赔偿;停止以内部条款压低实际损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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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您好,经调解,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2026年9月11日回复:(1)申诉人信息:申诉人为收件人,(2)基本情况:快件单号313096967034859快件8月28日从广东省广州市寄到广东省深圳市,内件为日用品,运费5.4元,未保价,(3)事实还原:快件于8月31日到达网点,我司查询无果确认此件遗失,申诉人反馈快件丢失的情况,(4)处理方案:接转办的申诉后,我司核实此件遗失我司可赔付300元,(我司背书条款写明:未保价快件按运单选项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填的视为按快递费的五倍赔偿),已达理赔标准。申诉人不接受。(5)企业意见:此为我司最终处理结果,不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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