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有鸣双龙镇店销售发霉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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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于2026年_9月_1_日,在叙州区双龙镇友谊路235号零食有鸣(双龙镇店)购买食品。该食品发霉变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人保留完整实物、外包装、付款记录、照片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 诉求: 1、全额退还本次购买该问题食品的货款3.27元; 2、依法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3、请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开展核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电话反馈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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