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贷预扣砍头息、高利贷及拒提供借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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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放款预扣砍头息9272.25元、综合年化利率超40%、拒不提供借贷档案及合规发票 本人于2018年3月22日通过宜人贷*台(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办理个人网贷,借款合同编号:B00******************22,合同约定本金74,272.25元,期限12期,每期还款6,529.71元。 一、放款当日直接预扣费用9,272.25元,属变相砍头息。 合同列明以"信息咨询服务费"名义预扣5,449.71元,另有3,822.54元在全部合同文件中均无任何约定与说明(客服通话录音中承认系"担保费",但无担保合同)。本人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3月22日实际到账仅65,000元,当日即被扣除9,272.25元。依据《民法典》第670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 二、综合实际利率远超法定上限。 本人12期实际还款合计80,380.73元(含逾期费2,024.22元,*台客服电话录音中已确认该总额)。以实际到账65,000元为本金核算,该笔借款综合年化利率约40.56%(有效年利率约49.02%),远超2018年适用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年利率24%),更超过36%法定红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支付部分应当返还。 三、多次索要资料被拒。 本人自2026年8月起多次致电*台客服,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申请调取本人全部借贷档案(完整借款合同、担保费扣费协议、放款扣费明细、逐期还款资金拆分明细、完整还款明细)。*台多次拖延,客服工号00829、730133在通话中明确拒绝提供*台留存的还款明细,要求本人自行打印银行流水,侵害本人信息查阅权与消费者知情权。 四、发票存在多项违规。 *台于2026年9月17日仅补开一张5,449.71元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6****************16):①2018年收取的费用拖延至2026年才补开,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收款当期开票的规定;*3,822.54元担保费至今未开任何发票;*发票通知邮件载明合同号50*********62,与本人真实借款合同编号B00******************22不符,发票与借款关联性存疑;④金融借贷类收费未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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