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航空国庆航班无故取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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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我购买西部航空2026年国庆两人郑州—北海往返机票。10月1日PN6397反复改时后取消,10月6日PN6398也被取消,短信原因均为“公司计划”。航司至今未说明具体原因。国庆往返被迫改经南宁,另买航班与高铁,安排机场、车站接驳。航司一句“公司计划”就打乱旅客已经安排好的行程,让乘客自行重新找票、拼路线、承担压力和费用,实在令人愤怒。两条短信虽附自助改签入口,却没有向我们列出两人可乘的具体免费改期或签转航班;请提供当时可订、确实告知的记录,不能把发链接当作已安置乘客。
首次投诉时我计划不出行,曾要求承担酒店不能退的损失;投诉过一段时间后才决定改道出行并另购车票,现酒店照常入住,不再主张酒店费用。航司首次回电已距首投诉较久。据我记忆,客服话里话外讽刺我另买行程还索赔酒店,好像我在*钱;此前还要求我向酒店索取退订发票。此为通话记忆,请调录音核查,不要再索要与现诉求无关材料。
我*律保护旅客权益,西部航空却对这些规定视而不见。其一,《民法典》577、820条涉及未按约运输与必要安置,PN6397/PN6398取消请说明归责原因。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条、《民用航空法》154条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4、25条涉及知情、取消原因、免费退改;短信不能证明完整履行,请查通知、可用航班与退改记录。其三,《民法典》584、59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涉及合理可预见损失及避免扩大损失的费用;以“公司规定”拒绝实际损失的,请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民法典》496、497条审查格式条款。其四,《民用航空法》152、156条和《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52条涉及客服文明服务及投诉处理,请查录音、工单和答复时限。是否行政违法请监管依法认定。
两人新增且已付高铁票340元:10月1日南宁东→北海D9693为174元,10月5日北海→南宁C8672为166元。滴滴预约接机南宁机场→南宁东109.2元、南宁站→南宁机场83.9元仅为截图报价,未实际支付,乘车后按必要实付核算。
要求分别出具两班取消证明,说明“公司计划”具体内容、决定与通知时间,提供两人可用替代方案及退款记录,非自愿退票不收费并退原票款,赔偿高铁及实际必要接驳费;调录音,核实后道歉整改;另向两人合计支付2000元协商补偿(非固定法定标准),逐项书面答复,拒绝须给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进度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依据最新通话录音补充,并关联新单10*****48。本*台自动生成标题中的“无故取消”并非本人事实表述,请更正为“因公司原因取消”。以下为本轮核实内容,全文及全部书面证据随附;原始录音另向*台客服补交。
西部航空因公司原因取消两人2026年10月1日PN6397郑州—北海、10月6日PN6398返程直飞,迫使我们另购机票经南宁换高铁、网约车。原直飞与替代行程票面计划相比,每人往返增加7小时19分。原票已全退,后续实际只收到53.45元,争议未解决!
有凭证地面费用:去程高铁174+共乘打车59.45=233.45元;返程高铁166+共乘打车51.70=217.70元,合计451.15元,车费不乘二。最新回电解释:去程新机票2280+233.45-原票2460=53.45元;返程替代交通未超原票价,未另付地面费用。397.70元为地面实支与已付款差额,是否应补须核查,不能把算式当作所有争议已解决!
一、航司此前*台书面回复提出承担邻*城市地面交通费用,现有回复未列抵扣方式。要求调取完整沟通及核算,查是否形成有效补救约定、后来增加条件或遗漏应赔费用;票价节省不能自动证明服务和有效约定已履行。
二、官网2026年第五版运输总条件1.3.1写“本条件解释权属于西部航空”,另排除非书面答复约束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8条7项明确禁止单方解释权,7条4项、8条5项禁止不当免违约责任、限求偿。要求依法审查立案,查实整改处罚;并依《消保法》26条、《民法典》496至498条调查是否否认有效承诺。不是一句“旅客不满意”就能带过!
三、核查“不提供经济补偿”*是否被扩大为免除法定赔偿。其8.3.2.7及3.4本有法律优先内容。依《民法典》577、583、584、591条和合同编解释63条核实净损失及有效补救约定。公司规定岂能*法律!
四、依民航法153、154、156条及旅客服务规定52条,要求保全工单、录音、承诺、核算,查历史票价和服务异议,行政举报与赔偿投诉分别依法处理、反馈结果。另坚持两人共2000元综合协商补偿(每人1000),并非法定固定额。单方支付53.45不能证明已和解结清,主张和解须举证。全文及全部证据见附件。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截至2026年10月6日,自上轮投诉后仍未收到西部航空进一步联系。反复维权仍无下文,公司规定凭什么排除法定责任?!
一、两人原定10月1日PN6397郑州→北海、6日PN6398北海→郑州,均因“公司计划”取消,去程反复改时。短信有改签入口,但未提供两人可用的具体免费替代方案;发链接、未主动来电不当然违规,请核查实际方案和补救,不能把善后全推给旅客!
改道:1日CZ5925郑州→南宁、D9693南宁东→北海;5日C8672北海→南宁、PN6478返郑,计划6日凌晨抵达,提前一天离开北海。新机票2280+1460=3740元;两人高铁174+166=340元已付。滴滴机场→南宁东109.2、南宁站→机场83.9,合193.1元仅报价,后段高速约10元可能另付;结合原票退款核算合理新增净损失,接驳按实付。
二、此前来电承认公司调整,却强调有发票高铁、滴滴仅“可能”赔,其他补偿不给。赔什么、标准和期限是什么?不能含糊推诿!索发票不当然违法,确需补充应说明必要性。
首诉时不出行,曾索无法退回的酒店费;投诉一段时间后才改道,首次回电已距首诉很久。据记忆客服暗讽另购行程还索酒店,感觉像被怀疑*钱。现酒店正常住,不再索酒店。未录音,请调取保存航司录音。早购现路线是否更便宜无历史证据;重购净差额、改票换乘时间精力影响须正面回应。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577、583、584条违约赔偿,591条合理减损费,820条通知、安置、退改及可归责损失,496、497条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消保法》8、11、16、26条知情、求偿、公*交易;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民航法》152、153、154、156条文明服务、公*公布条款、取消告知补救、投诉反馈;《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4、25条有可用座位或接收承运人同意时免费变更、非自愿退票免费,52条10工作日给解决方案并书面记录3年;《民诉法》66、67条诉讼中电子证据须核实、主张人合理举证。请核查处理记录,是否超期须按工作日确认。
四、要求赔合理新增净损失及实付接驳,原票非自愿退票免手续费,明确金额依据材料期限;另协商两人2000元,非法定固定标准,拒绝该金额不当然违法;查录音、查实后道歉整改;出示内部规定及告知备案依据;请监管核查归责、补救、条款和服务,及时逐项书面答复。依法成立的赔偿不是恩赐,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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