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在线拒退4年网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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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要求被投诉人按照未使用年限比例,退还剩余4年课程费用约3438元。 理由:本人于2025年10月28日购买被投诉人销售的注册会计师网课,支付4298元,课程使用期限为5年。截至2026年9月30日,仅使用不足1年,剩余4年未使用。本人向商家申请按未使用年限退费,商家以“已过7天使用期”为由拒绝。本人认为该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7天不退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等排除消费者返还预付款请求权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本人所购课程属于预付式教育培训服务,商家单方设定的“7天使用期”实质是排除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退费的权利,依法无效。 第二,商家未对该条款尽到显著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以加粗、弹窗、单独说明等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本人在购买时,商家未就“7天不退费”进行显著提示,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第三,“7天”期限与课程5年服务周期严重矛盾,显失公*。注册会计师考试要求考生在连续5年内通过6个科目,课程设计本身即为长达5年的备考周期服务。商家将退费窗口压缩至7天,等于要求消费者在极短时间内对“未来5年是否坚持备考”这一重大人生规划作出不可撤销的决定,明显违背公*原则,属于霸王条款。 第四,商家未完整履行5年服务义务,对未履行部分应退费。本人购买的是5年期整体培训服务,合同核心是商家在5年内持续提供课程及配套教学服务。本人仅使用不足1年,剩余4年课程未产生任何服务成本,商家继续占有该部分费用缺乏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商家未能证明其已完整履行全部5年服务义务,对未履行部分依法应退还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