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方特兔子区管理失职致儿童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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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女儿在株洲方特兔子区被咬伤的情况说明及赔偿要求 > 2026年10月9日,我们一家在中国株洲方特游玩。我女儿(8岁)走到兔子动物喂养区门口时,我们夫妻正从走向门口。贵园工作人员在家长尚未到达、没有向孩子说明任何规则、没有发放手套的情况下,直接开门让孩子进入。孩子进去后立刻被兔子咬伤手指。我们进去以后,工作人员才告知需要戴手套、只能喂提供的胡萝卜。 > 我们认为责任在贵园: > 1.《民法典》第1248条:游乐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游乐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举证责任在贵园。 > 2.《民法典》第1245条: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或免除。8岁孩子摸兔子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 3.《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警示。贵园在开门前没有作任何说明。 > 5. 戴手套是贵园自己的安全规定,执行这个规定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掌控着门,应当在开门前确认孩子戴好手套、明白规则。没有做到就开门,正是管理失职,不是家长的责任。 > > 我们的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赔偿医疗费(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后续狂犬疫苗针次)及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票据已提供给贵园工作人员。我们要求在我们离开中国之前,贵园支付我们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 > > 请于10月10日下午5点前在我们离开中国书面答复,并请保存当天兔子喂养区的监控录像。如无法协商解决并与10月10号支付已经在株洲人民医院产生的费用,我们将向12315投诉,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并保留依法起诉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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