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赫诚律所冒用微粒贷名义发虚假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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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由:冒用微粒贷名义发送虚假律师函,违规催收、侵犯隐私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6年10月收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寄送的纸质律师函,函件落款为该律所,声称受微粒贷委托处理本人债务事宜。 经本人向微粒贷官方客服(95384)核实,微粒贷明确确认未委托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发送纸质律师函。 本人联系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要求出示授权证明时,对方声称是“微粒贷委托的”。但经核实:微众银行于2025年9月首次公开信贷业务第三方合作机构名单,其中催收服务合作机构共320家,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不在名单内;2026年6月微众银行更新合作机构名单,催收机构缩减至167家,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仍不在名单内;微粒贷官方客服(95384)再次作机构名单,催收机构缩减至167家,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仍不在名单内;微粒贷官方客服(95384)再次确认未委托该所发函。对方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虚假声称与微粒贷存在委托关系,属于虚假陈述、冒用*台名义催收。 该律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无合法代理授权:冒用微粒贷名义发函催收,至今未出示任何*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违反《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合法授权的规定。 2.虚假陈述: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声称“微粒贷委托”,欺*借款人,加重违规性质。 3.违规公开催收,侵犯隐私权:快递面单上标注“律师函”等敏感字样,导致个人债务隐私泄露,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第1024条及律师执业规范。 4.恐吓施压:以律师函形式制造已进入法律程序的假象,对本人造成严重精神困扰。 诉求: 1.立即停止一切以微粒贷名义的违规催收行为; 2.撤回虚假律师函,出具书面致歉函; 3.提供其与微粒贷的合法授权委托书; 4.依法对该律所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人已收集律师函原件照片、快递面单照片、*台客服核实通话记录及对方声称“微粒贷委托”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