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吾悦店销售彩金未告知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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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10月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吾悦广场周六福门店(浙江省杭州市杭玻街368号吾悦广场1037号)预购买足金饰品,因预算有限改买便宜些的彩金,彩金饰品上标注总价,没有克数,以为和足金一样都是按克计算价格,导购未告知彩金项链的克数,最终按标签上的价格和给的折扣计算花费1755元购买。回去后打开质保单才看到上面写的克重:1.17克。导购也知道是因为预算原因改选彩金,但是也未告知一口价彩金克数算起来单价更贵。原本是想购买个实惠的饰品,结果买到的饰品按单价比足金更贵。 10月12下午前往门店协商退货退款,导购明确说如果顾客不问她们,她们是不会主动告知彩金克数,导致在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购买1500/克一口价AU750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无论是彩金还是足金,商家有义务主动告知克重,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购买中不告知金饰克重,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的项目、收费项目等有关情况。”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4款,“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一张质保单。收款信息显示个人收款。只要消费者和商家买卖行为成立,商家有义务主动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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