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锣火腿肠内现粘液变质,涉嫌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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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消费者,购买金锣火腿肠,生产日期2026-08-30,产品在保质期内。拆开包装后发现肠体内部存在粘液,产品变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已留存完整证据:产品外包装照片(含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变质食品视频照片、付款凭证,变质实物妥善保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现提出诉求: 1. 退还购买该火腿肠的货款; 2. 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 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