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同城预付广告费不退,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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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8同城运营方、广告业务客服、销售负责人 本人于_____2026_年___8_月__31__日,在贵*台充值广告推广费用共计13018元,款项已全额支付至贵司账户,充值金额转换为*台内部充值币,用于广告投放及会员服务。 截至今日,本人仅实际消费、消耗金额2800元,剩余大额预付款对应的广告服务、推广流量、曝光服务至今未使用、未消耗、贵司未实际提供任何对应服务。 现本人正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郑重说明并主张: 1. 贵*台电子协议中载明的「充值币一经充值不予退还、购买会员不予退款、余款不退」等内容,属于典型排除消费者法定退款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格式条款。 2. 该重要利害条款,贵司未单独弹窗、未加粗高亮、未专门逐条提示说明,未尽法定提示义务,该不退条款依法不生效、应认定无效。 3. 预付式消费规则明确:未接受服务、未消耗的预付款,消费者有权随时要求退还,经营者无权单方扣留、拒绝退款。 本人并未签署纸质及有效确认电子合同,双方并未达成“概不退款”的有效合意。 现正式书面通知贵司: 1. 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广告服务合同; 2. 请贵司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本人剩余未消费预付款(13000元-2800元=_____10200___元); 3. 退款方式:原路退回或银行卡转账。 若贵司逾期拒不退款、恶意拖延、以无效霸王条款拒绝退费,本人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届时产生的诉讼费、维权费用全部由贵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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