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承启鸣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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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廖晟廷,于2026年8月21日与海口承启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AEE094C3R,客服400-82***68)签订《影视后期特效进阶班培训服务协议》,学费5980元,在机构引导下通过上海悠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12期学费分期,目前已支付598.34元。本人实际仅学到基础课第7节,现提出解除协议,遭机构不合理索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按"已开通35节"收费不成立。 机构出具退费明细,按"已开课35节"计课时费2694元+综合管理费608元,扣除已交598.34元后要求本人再补2703元。但本人实际仅学至第7节。依据合同第四条,甲方应保存课程表、直播记录、回放开放记录及开课通知记录,并明确"因甲方不能提供基本交付证据导致争议无法查明的,由甲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据第八条,课节交付需有本人收到开课通知且未提异议的记录。本人从未收到35节课的完整开课通知,机构亦未提供回放开放时间与本人账号实际学*记录。 二、附件一空白,单价无合同依据。 合同附件一《课程交付清单》整页空白,"单课节折算金额"未约定,机构单方按76.96元/节计算无依据。且管理费608元已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10%(598元)封顶。 三、虚假宣传诱导。 报名时以"学完可接单盈利"为宣传,但所谓派单群实际单价极低(5秒特效7元、2-3分钟动漫特效30元),与宣传严重不符。 四、未履行分期告知义务。 依据合同第三条,甲方应显著告知第三方分期*台的"总还款额、利息、逾期后果及解除路径"。本人至今无法联系悠单官方客服、不知总还款额、不知解除路径,甲方未履行该义务。另合同载明信用代码为四川(51开头)代码,注册地却为海口,主体存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无效;该退费计费方式及高额管理费未显著提示,属不公*格式条款。 诉求: 1. 解除培训服务协议,仅按本人实际已学7课时结算(约530元),已付598.34元已覆盖,退还差额;2. 注销/终止本人在上海悠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期订单,停止催收;3. 纠纷责任未界定前,不得将该笔标记逾期或上报征信;4. 出具书面解除协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