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未送至目的地提前结束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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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台及涉事司机(饶师傅,车牌:鄂AAA5560) 订单信息:2026年10月22日,旅程特选-特惠快车(一口价订单)。上车时间:13:48(浦发银行光谷支行东北侧),下车时间:14:28(协和医院主院区)。 实际支付:36.96元。 事实经过: 本单预估路线为24.04公里/50分钟。实际行驶中,司机未按*台规定导航路线行驶(实际仅行驶22.02公里/40分钟),且未到达目的地便提前结束订单计费,严重违反*台规则,侵犯乘客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司机擅自更改路线并提前结束行程,违反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违约。 2. 消费欺诈:司机隐瞒真实行程情况,未将乘客送达约定终点即终止服务并收取全额费用,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投诉诉求: 1.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台承担连带责任,全额退还车费36.96元。 2. 鉴于司机欺诈行为,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 3. 对涉事司机(鄂AAA5560)进行严肃处罚并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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