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员工冒用身份证违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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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投诉人贾春燕,身份证号:342123*********24X,联系电话:159****0500,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集乡齐老营村委会齐老营98号1户 被投诉机构: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涉事人员:董某(销售部经理) 投诉请求: 1. 查处该公司员工董某在未经我本人同意、无本人授权情形下,私自使用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违规投保的行为; 2. 确认这份重疾险保单对我不发生效力,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全部扣划保费; 3. 制止保险公司反复拿回访记录、犹豫期、我的亲戚向我施压、回避核心违规问题的行为。 4,董经理,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第一次向我亲戚要了她老公的证件,买了一份保险,第二次他又有任务了,姓董的经理又向我亲戚要了他儿子的证件,买了一份保险,第三次他又有任务了,他向我亲戚要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便给我买了一份保险,这个董经理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私自给投保人投保,也不告诉投保人实情,严重违规 事实简述: 2018年,瑞众人寿阜阳支公司董某为完成业绩,从我亲戚处拿到我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我完全不知情、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操作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没有向我核实投保意愿,没有出示合同、免责条款、授权文件,未做健康告知询问,投保单、回执签名均不是我本人签署。 前期多次回访电话我没有接听,后期董某通过我亲戚哄*我,说回访只是走形式,只需要回答“好、是”,刻意隐瞒投保真相。 我在2026年7月2日才偶然发现这份保单,当天就向保险公司投诉。直到2026年9月1日,保险公司才指导我下载电子保单,我才第一次看到保险合同。 后续协商中,保险公司回避员工私自出单的核心违规事实,反复拿回访应答、犹豫期来向我施压。我一直没有收到合同、没有签收回执,根本不知道保单存在,犹豫期无从起算,不存在我在犹豫期退保的条件。该投保属于无权代理,并非我的真实意思,我拒绝追认这份保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保险销售应当确认投保人自愿知情,不得冒用信息私自投保。 投诉人:贾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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