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宾馆拒开本店抬头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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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长丰宾馆・梅山饭店(安徽合肥长丰县水湖镇长合路 104 号) 投诉人:吴*飞 联系电话:176****7693 订单号:11************20、11************87 消费时间:2026-10-182****0192 晚,总消费 362 元 诉求:商家 / 携程按实际消费主体,开具**长丰宾馆・梅山饭店**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投诉内容: 本人通过携程*台预订长丰宾馆・梅山饭店雅致大床房 2 晚,已正常入住、离店,消费合计 362 元。 本人向商家索要由【长丰宾馆・梅山饭店】开具的发票,商家告知只允许携程*台开具*台发票,酒店本身不提供自身主体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本次住宿服务实际提供方为长丰宾馆・梅山饭店,该宾馆作为服务提供与收款主体,有义务开具本店的发票;仅出具携程*台发票,与实际消费服务主体不一致,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也无法满足我报销使用要求。现申请介入协调,督促实际服务商长丰宾馆・梅山饭店依法开具对应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