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铃电动车电气故障致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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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民族小区 7 号楼 被投诉方 1(销售方) 商户名称:台铃电动的店铺(商户全称:刘春岭) 购买时间:2022 年 7 月 9 日 购买金额:1800 元 交易单号:42************************98 被投诉方 2(生产方) 企业名称:台铃科技 (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 3 号 联系电话:40******81、0510-88****38 涉事产品: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 TDT5302Z,整车编码 23***********36,制造日期 2022 年 6 月 18 日 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7 月 9 日,我从上述销售商处购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支付购车款 1800 元。该车辆由台铃科技 (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标注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26 年 3 月 9 日 22 时 51 分许,该电动自行车正常停放于沧州市新华区民族小区 7 号楼 4 单元 1 层楼道内时突发起火。经沧州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沧新消火认字〔2026〕第 0001 号),明确认定起火部位为该电动自行车放置区域,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已排除*、外来火源、自燃等其他起火因素。 本次火灾造成楼道公共墙面烧损,同时波及住户室内装修、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财物,产生直接财产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该电动自行车在正常使用、停放周期内发生电气故障自燃,属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与安全隐患,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商与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投诉诉求 要求台铃科技 (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与销售商共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全额赔偿本次火灾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批次台铃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督促企业排查同类产品安全隐患; 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责任方履行赔偿义务与产品质量保障责任。 附证据材料 电动自行车购买支付凭证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沧州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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