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万卡隐瞒真实利率及捆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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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被投诉方运营的玖富万卡线上*台办理分期融资业务,共计三笔业务订单,相关订单基础信息如下: 订单一:授信本金 5000 元,分期期数 18 期,每期还款金额 429.78 元; 订单二:授信本金 6000 元,分期期数 24 期,每期还款金额 430.00 元; 订单三:授信本金 7000 元,分期期数 36 期,每期还款金额 404.44 元。 该公司客服一度宣称2021年之前贷款应用arr计算,属于可以曲解法律和*,是对*法律的*和侮辱,是对消费者极度不负责,贷款利率的计算一直遵从irr的计算,但即使不管何种计算方式这三笔贷款都远高于36%的法律红线。 在上述业务签约、办理全过程中,*台页面仅向本人展示简单算术年化(ARR)费率,未按照资金实际收付日期,向本人披露以 XIRR(内部收益率)方式测算得出的全部综合融资成本,刻意淡化、掩盖真实资金使用成本。案涉业务为分期还本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应当按照借款人实际占用本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已经归还的本金不应继续计收利息,简单算术年化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原则,无法客观反映融资成本。 该*台在业务流程中配套捆绑担保服务、保险费,增值权益类服务收费,相关收费项目与本次资金使用强绑定,属于融资对价的组成部分。相关扣费勾选设置隐蔽,未以加粗弹窗、单独确认等显著方式向本人充分提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服务协议内设置不公*格式条款,约定相关费用一旦收取、权益下发,无论消费者是否实际享受到对应服务、无论业务后续结清与否,均不予退还。该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主张退费的权利,未尽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本人与*台协商沟通,要求对方重新核算综合融资成本,对不合理收费予以退还、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台未能给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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