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寰宇飞扬未退团费且未审核护照致无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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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已核实。下面是可以直接复制提交的投诉说明,事实部分已按你陈述整理,法条均为现行有效规定: 投诉书 投诉人:侯 联系电话:159****1086 被投诉方:北京环宇飞扬国际旅行社 合同编号:ECBJ261013VVWXDK 产品名称:6国欧洲团队出境游 出发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一、事实经过 1. 2026年10月23日,投诉人及母亲共同交费参加被投诉方组织的欧洲6国团队出境游项目,并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402,合同编号ECBJ261013VVWXDK)。 2. 出发当日,投诉人母亲因护照失效被边检部门拒绝出境,未能成行。投诉人在航班起飞前即当日立即联系被投诉方,明确要求解除合同、退机票及退订全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被投诉方销售人员当时答复同意办理。 3. 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该行程已全部结束。被投诉方至今未办理机票退票及酒店退订手续,仅表示愿意退还数百元费用,与实际已支付的团费严重不符,且拒绝提供任何扣费明细和费用凭证。投诉人多次沟通协商,被投诉方均拒绝合理协商。 4. 此外,被投诉方销售人员王昆在收取投诉人母亲护照时,未对护照状态(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挂失/失效/补办等情形)进行任何提示、审核或告知,径行收取护照并组织出行,致使投诉人母亲在边检现场才得知护照已无法使用,对此被投诉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1. 投诉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被投诉方应退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全部余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投诉人母亲在出发当日、航班起飞前即通知解除合同,依法有权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2. 被投诉方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必要费用"已实际发生,无权笼统扣留机票酒店费用。 参照司法实践(如深圳罗湖法院2026年相关判决),旅行社主张扣除"必要费用"的,须逐项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本案中,投诉人在起飞前即通知退团,被投诉方有充分时间办理机票退票、酒店退订。被投诉方既未及时办理退订,又拒绝提供任何扣费凭证和明细,仅以"只退几百元"搪塞,于法无据。因被投诉方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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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8999元
投诉编号:
10254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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