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航空无故取消航班致额外支出及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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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航空因公司原因取消两人2026年10月1日PN6397郑州—北海、10月6日PN6398返程直飞,迫使我们另购机票经南宁换高铁、网约车。原直飞与替代行程票面计划相比,每人往返增加7小时19分。原票已全退,后续实际只收到53.45元,争议未解决! 有凭证地面费用:去程高铁174+共乘打车59.45=233.45元;返程高铁166+共乘打车51.70=217.70元,合计451.15元,车费不乘二。最新回电解释:去程新机票2280+233.45-原票2460=53.45元;返程替代交通未超原票价,未另付地面费用。397.70元为地面实支与已付款差额,是否应补须核查,不能把算式当作所有争议已解决! 一、航司此前*台书面回复提出承担邻*城市地面交通费用,现有回复未列抵扣方式。要求调取完整沟通及核算,查是否形成有效补救约定、后来增加条件或遗漏应赔费用;票价节省不能自动证明服务和有效约定已履行。 二、官网2026年第五版运输总条件1.3.1写“本条件解释权属于西部航空”,另排除非书面答复约束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8条7项明确禁止单方解释权,7条4项、8条5项禁止不当免违约责任、限求偿。要求依法审查立案,查实整改处罚;并依《消保法》26条、《民法典》496至498条调查是否否认有效承诺。不是一句“旅客不满意”就能带过! 三、核查“不提供经济补偿”*是否被扩大为免除法定赔偿。其8.3.2.7及3.4本有法律优先内容。依《民法典》577、583、584、591条和合同编解释63条核实净损失及有效补救约定! 四、依民航法153、154、156条及旅客服务规定52条,要求保全工单、录音、承诺、核算,查历史票价和服务异议,行政举报与赔偿投诉分别依法处理、反馈结果。另坚持两人共2000元综合协商补偿(每人1000),并非法定固定额。单方支付53.45不能证明已和解结清,主张和解须举证。全文及全部证据见附件。
